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本案中,河圖創意提交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和大小為15.6MB的電子數據格式照片,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的創作完成日期是2015年3月13日,著作權人是路遙,河圖公司未提交其從路遙處取得權利的合同,僅提交《版權聲明書》,及圖片編號列表。《版權聲明書》顯示路遙將附件所列編號原創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該權利的相關權利全部轉讓給河圖創意,河圖創意有維權權利,自2013年8月6日起,非經本人書面撤銷,本聲明及授權將持續有效。因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的涉案作品的創作完成日期是2015年3月13日,河圖創意稱《版權聲明書》的簽訂日期是2019年5月5日,由此無法明確河圖創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的具體起始日期,亦無法確定河津商務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期間河圖創意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
綜上,對河圖創意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期間,河圖創意提交了路遙于2019年5月31日簽訂的《版權聲明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該《版權聲明書》未顯示授權期限,且簽訂日期位于本案一審立案之后,無法確定被上訴人使用涉案圖片時,涉案圖片歸屬于河圖創意。在此情況下,根據在案證據無法明確河圖創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的具體起始日期,亦無法確定河津商務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期間河圖創意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
2020年1月10日,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河圖創意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此外,中國商報法治周刊注意到,當天(1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作出了河圖創意與廣州市點都德飲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點都德飲食)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的二審民事判決書。
與上述案件情況相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河圖創意提交的《版權聲明書》未顯示授權期限,且簽訂日期位于該案一審立案之后,無法確定被上訴人點都德飲食使用涉案圖片時,涉案圖片歸屬于河圖創意。在此情況下,根據在案證據無法明確河圖創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的具體起始日期,亦無法確定點都德飲食使用涉案作品期間河圖創意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河圖創意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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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報法治周刊通過查詢天眼查獲悉,河圖創意成立于2005年,法人馮飛燕,是我國首家專業圖庫攝制商,為全球20多個一線二線圖庫和地區提供中國題材的中國人物、中國風景、中國傳統文化等攝影作品和圖庫定制拍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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