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2019清華五道口全球金融論壇上曾表示,當前大家最擔心的是上市公司質量問題。在當前,把上市公司質量提高是繞不開的;要提升違法違規成本。
一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低下,關鍵是凡事都由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說了算。為此,就要對大股東或實控人形成有效約束,推動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形成制衡格局,發揮股東大會、監事會對董事會的制約作用。在董事會內部,則要更多吸收中小股東利益代表以及獨立公正的第三方獨立董事,避免大股東或實控人在決策時一手遮天,發揮所有股東的聰明才智,群策群力,把上市公司經營搞好。
當前大股東或實控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雖然不斷翻新,但萬變不離其宗。一是通過關聯交易高價收購,注入垃圾資產,套走真金白銀。上市公司以幾倍甚至幾十倍的高溢價收購垃圾資產,同時配以3年業績承諾。其中有些是關聯交易,有些表面上不構成關聯交易,但背后也有千絲萬縷的利益聯系。二是資金占用。盡管2006年證監會聯合有關部門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工作的通知》,規定“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防止前清后欠問題發生”。但到目前為止,大股東或實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現象依然沒能從根本上扭轉,近期甚至爆發占用資金數十億元的案例。
筆者認為,對大股東、實控人以各種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應依法令其吐回不當得利。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規定,只要香港證監會認為或者懷疑任何人違反了該條例的任何條款,即有權請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發出多項命令,包括強制當事人采取法庭指示的步驟,使交易各方恢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A股《公司法》第21條規定,控股股東等損害公司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現實中,這個責任基本沒有追究到位。筆者建議,在《證券法》修訂時,應授權證監部門予以完善,若認為任何主體違反《證券法》,可請求法院強制有關交易各方恢復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
此外,對大股東及實控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應提升違法違規的成本。首先,應加大行政處罰,提升罰款金額。其次,要強化刑事責任追究,增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震懾力。目前《刑法》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一些處罰條款,但沒有很好地貫徹落實。此外,還應完善《刑法》的條款,提高刑期處罰。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中央機構|人大機構|國家主席|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協機構|民主黨派|群眾團體|駐外機構|友情鏈接
中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自律公約|網絡110報警服務|12321垃圾信息舉報中心|中國新聞網站聯盟
版權所有 中國互聯網新聞中心 京ICP備12018864號-15
關于我們|人員查詢| 法律顧問: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本站地圖|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51917256|刊登廣告|對外服務:訪談直播廣告展會無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