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4月29日在廣州召開,會議審議《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該草案修改稿提出,將“凍餓”“禁閉”等行為列為家暴行為。
據介紹,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這個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在立法調研、征求意見等基礎上,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提出,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主要包括:(一)毆打、殘害、凍餓等故意傷害行為;(二)捆綁、禁閉等限制人身自由行為;(三)恐嚇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四)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性侵害行為;(五)跟蹤、騷擾、經常性謾罵、誹謗、散布隱私等精神侵害行為;(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為。通過網絡等手段實施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的侵害行為的,屬于家庭暴力。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表示,為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使在家庭內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強制報告制度等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的保護,與草案相比,草案修改稿增加“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性侵害行為”作為家庭暴力行為。
同時,為明確區分各種類別的家庭暴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草案相比,草案修改稿對家暴行為區分不同類型作分項表述,并結合實際增加“凍餓”“禁閉”等行為。
為增加受害人的救濟渠道,草案修改稿增加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勸阻,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
草案修改稿還提出,根據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的要求,對毆打、恐嚇、限制人身自由、性侵害等情節嚴重的家暴行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處的,明確規定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不得以維持家庭關系等理由予以勸阻。(記者 程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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